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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2018年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1-29 09:09:00    来源:

  为了彻底解决我县农村住房安全问题,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白城市脱贫攻坚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18年全县要消灭农村危房,彻底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按照《通榆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8]13号)文件要求,我县开展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和危房等级认定工作,经核查认定,现存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3368户。对其他农村危房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好改造对象认定,全部列入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现全县农村安全住房有保障的目标。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及认定程序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C级(局部危险)或D级(整栋危险)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其他贫困户

  以前享受过省泥草房改造政策,现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同一户籍家庭部分成员为非农户口,长久居住在农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异地建房的,应该由农户的户口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在新建房所在乡(镇)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前提是农户要符合异地建房的其他政策条件。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有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已有安全住房的、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和无房的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二)危房改造对象认定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其他贫困户由县扶贫部门认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和低保户由县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残联联合县扶贫或民政部门认定。县住建部门依据认定的拟改造对象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经评定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全部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对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中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其他贫困户,有改造意愿的列入改造计划

  2.补助对象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详见《通榆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相关认定结果要按照规定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脱贫退出流程

  1.由乡(镇)、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确定需要鉴定房屋危险等级的拟脱贫户。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乡(镇)、扶贫、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确定的拟脱贫户,对其房屋组织开展鉴定。

  1)经鉴定属于AB级的房屋,符合退出标准。出具房屋鉴定报告,同时出具符合住房退出指标核验报告,存入脱贫档案。

  2)经鉴定属于CD级的房屋,必须进行危房改造。改造后出具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报告,同时出具符合住房退出指标核验报告,存入脱贫档案。

  三、建设及补助标准

  (一)D级危房拆除重建

  享受D级危房拆除重建政策的,新建房屋可结合厕所改造工程实施,改厕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由乡(镇)政府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新建房屋屋面材料禁止使用彩钢瓦,宜采用琉璃瓦;原有D级危房必须拆除,否则不予补助。

  1.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新建住房原则上按照每户43平方米标准建设(含室内水冲厕所3平方米),每户补助40000元(含室内水冲厕所补助4000元)。

  2.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新建住房原则上按照63平方米标准建设(含室内水冲厕所3平方米),每户补助28000元(含室内水冲厕所补助4000元),每户借款12000元。

  3.非建档立卡户中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其他贫困户进行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新建住房原则上按照63平方米标准建设(含室内水冲厕所3平方米),每户补助28000元(含室内水冲厕所补助4000元)。竣工检查验收合格后,以奖代补每户增加补助5000元。

  新建住房布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户需求适当调整。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适当增大或减小,但新建住房的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不含3人)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厨房、卫生间、仓储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

  (二)D级危房除险加固

  1.符合以下条件的D级危房可以进行除险加固:

  1)房屋所处场地不在危险场地。

  2)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3)内外墙体无明显裂缝、下沉、倾斜、脱皮。

  4)内外墙体土体整体性牢固。

  5)梁、柱、檩条无明显受力裂缝、无弯曲变形。

  6)外墙外观规格尺寸方正且维护良好。

  7)室外地面距房檐不得低于2.2米。

  2.建设及补助标准:

  进行D级危房除险加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

  一面青:同时完成三面外墙水泥砂浆包砖、勾缝、更换塑钢窗、更换防盗门、前墙(正面)抹灰刷外墙涂料、抹水泥勒脚、起脊安装树脂瓦。补助标准按照改造前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改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改造费用由改造户自行承担(即:补助最高标准为30000元)。

  土房:同时完成外墙水泥包砖、勾缝、更换塑钢窗、更换防盗门、前墙(正面)抹灰刷外墙涂料、抹水泥勒脚、起脊安装树脂瓦。补助标准按照改造前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20元。改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改造费用由改造户自行承担(即:补助最高标准为32000元)。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其他贫困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D级危房除险加固,土房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一面青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80元(按改造前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

  (三)C级危房修缮

  砖结构房屋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应对房屋进行修缮,进行C级修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其他贫困户的补助标准一致修缮房屋执行以下标准:

  1.修缮墙体、梁、柱等危险部位,更换塑钢窗、防盗门,每户补助5000元。

  2.修缮墙体、梁、柱等危险部位,更换塑钢窗、防盗门,起脊安装琉璃瓦或更换琉璃瓦,每户补助7000元。

  四、建设方式

  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各乡(镇)要对施工队伍严格把关,禁止挂靠资质施工,禁止将工程转包、分包。

  各乡(镇)要与施工队伍、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三方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建后维修和质量保证金等相关内容。要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五、解决好遗留问题

  (一)全面抓好2017年危房改造收尾工作

  各乡(镇)要在20186月末前完成2017年危房改造收尾工作。县里要对2017年未完工或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再次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建档规范,工程达标。

  (二)对2017年改造户再次进行精准识别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户中,有的改造户不在2017年扶贫系统中,各乡(镇)要与县扶贫部门做好改造户身份精准识别,确保改造户符合政策条件。

  20152016年已脱贫户,在2017年进行了危房改造且不在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经乡镇、扶贫部门鉴定属于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农户,按照《通榆县2017年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相应的补助标准享受政策。

  (三)历年结转问题

  已改造的危房符合当年政策条件但由于指标不够至今没有得到补助资金的,经乡镇、扶贫部门鉴定属于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农户,列入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按照改造当年的补助标准执行。结转户的审查确定,审批程序,建立档案等相关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

  (四)顶名问题

  农户本身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但把贫困相关证明借给他人进行泥草房或危房改造,享受补助政策,而本人实际居住危房中的,要进行整改,退还已得到的补助资金后,可享受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五)存在问题整改

   1.针对重复享受补助和不符合政策条件农户享受补助政策问题,各乡(镇)要进一步核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2.2012-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纸质档案和系统录入工作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没制作、没录入等问题。各乡(镇)要指派专人负责档案建立管理和系统录入工作,务必在2018831日前完成纸质档案和系统录入的整改工作,并将纸质档案(一式两份)报送到县住建局。乡、镇因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能及时报送的要追究责任。

  (六)原有D级危房未拆除问题

  按照要求,享受D级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政策的,原有D级危房必须拆除。各乡(镇)要逐户核实,今年年底前完成拆除。

  (七)无房户问题

  按照《2017年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无房户建房要求,各乡镇抓紧组织实施,确保10月末完成。对于只有一口老人的危房户,纳入无房户政策范围,解决安全住房问题。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520日至610日)

  1.制作任务清单。各乡(镇)要制作任务清单,清单要精准到户,确定每户的开竣工时间,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2.统计借款额度。各乡(镇)负责统计借款户数,计算借款额度,借款需求和额度要精准到户。

  3.施工前期准备。各乡(镇)根据建设方式和户数,提前对接材料供应企业和施工企业,为正式施工做好准备。

  4.人员组织工作。各乡(镇)要提早组织人员包村、包户,同时要组织人力、物力,提早做好农户安置工作,避免进入施工期后农户无处可居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做好原有危房拆除工作。

  (二)组织施工阶段(610日至1015日)

  1.现场管理。对统建危房,各乡(镇)要选用有资质的施工队伍,配备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红砖、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对农户自建的,乡(镇)要做好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统建施工企业条件。统建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资质,并从事民用建筑工程施工3年以上,且从未发生过施工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纠纷。施工企业要向乡(镇)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每户不少于2000元,并向人社部门缴纳5%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工期进度。各乡(镇)要科学编制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采取加班加点、交叉作业、倒排工期等办法,全力组织好人力、物力,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落实施工 “一表清”制度,明确每户危房改造的施工队伍、开竣工时间、包保责任人等相关内容。

  4.质量监督。乡(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达到标准。各乡(镇)要成立质量监督组织,至少聘请一名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施工员或监理员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控能力。

  5.档案管理和系统录入。各乡(镇)要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跟进农户档案制作和系统录入工作,做到完成一户、建档一户、录入系统一户。各乡(镇)要指派专人负责危房改造户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纸质档案和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弄虚作假或填写(录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甚至是不制作、不录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竣工验收阶段(1016日至1031日)

  1.(镇)自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逐户验收。

  2.县级验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组进行县级验收。

  (四)入住保障阶段(1110日前)

  新建的房屋必须满足入住条件,经验收合格后,改造户及时入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级有关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通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各乡(镇)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主体,要参照县里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强化统筹协调。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履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好思想引导,使改造户积极参与配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广泛动员企业、包保部门、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援建、捐助等多种方式助推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必须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中央、省级和县级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危改资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要全程监管,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确保质量安全。各乡(镇)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负责,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全程监督房屋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现场告知整改,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施工队伍要按照要求做到即知即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队伍要对改造后的房屋质量、标准、安全负全责,房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与改造户签定质量安全确认书,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五)强化督促调度。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乡(镇)方案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定期报告制度,分别按照省、市、县要求的时间节点上报工程进度。

  各乡(镇)要对上报的所有有关农村危房的数据负责,因上报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错报、多报、漏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乡(镇)负责。

  (六)绩效考核。按照《通榆县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核打分表》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逐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对未完成建档立卡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一票否决”,考核评分直接评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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