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住建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4、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产业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等政策和法规,并拟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制度。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监督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负责全市建筑业执业人员、造价执业人员的管理;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7、拟订全市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热、燃气、城市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和城建监察等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8、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和法规的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9、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建筑节能的规划;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监督管理全市住房资金和公积金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加强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处理、印信管理、文字综合、信息调研、会议会务、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保密、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文秘档案工作、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城乡建设科
统筹指导编制城市给水、排水、供热、燃气、园林、市容环境等专项规划;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管廊和城市雕塑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建设和修复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意见;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指导规划区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统筹指导建设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监督执行城建监察等政策和法规的实施;负责编制下达城市用水计划及用水定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审核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污水处理管理;负责供热、燃气的安全生产、特许经营、专业规划和供热区域的管理工作;负责供热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和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审查验收本地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档案资料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筑管理科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的实施;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拟订工程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建设监理、检测机构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检查及合同纠纷调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法规的执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规范编制和管理实施。负责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四)消防与科技科
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行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拟订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队伍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管理。
(五)住房保障科(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拟订全市住房规划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措施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措施和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监督执行国家和省住宅建设、房屋权属管理等政策和法规的实施;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增加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金的监管和拨付使用工作职责。增加负责辖区内宣传、贯彻、执行上级住房保障政策和法规,参与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参与住房保障建设、审核、分配和租赁补贴的发放职责。增加全市住房资金和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责。
(六)行业发展科
负责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课题调研工作;管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规划、计划和前期准备工作及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和监管工作;负责规划住建系统重大项目;负责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申请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局属及局代管各企业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局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论证、检验、检测、招标、鉴定、听证、上报、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