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和招投标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和招投标,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等,利用职权便利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及以会议纪要、推荐、支持、照顾等方式方法,或者授意、明示、暗示、默许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投标活动,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投标活动按法定程序正常开展和正常监督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工程建设项目程序,不得有以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的请示、报告、文件表示同意;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回复;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指定、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标投标活动;或为自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中标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以工期紧迫等各种借口,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违规建设项目;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研究决定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标投标活动;或违规为建设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通过操纵招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五)违规改变招标条件和技术参数,增设限制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入围、中标提供方便;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控制价的制定;
(六)同意或要求将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将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核准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七)同意或要求将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假借涉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或分批分次、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八)串通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介绍企业出借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
(九)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授意专家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干预专家评委评标,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十)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十一)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工程建设商品生产商、供应商,要求建设单位使用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十二)迫使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十三)违规变更工程项目设计,抬高造价,造成工程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四)干扰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正常监管和执法,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或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整改、诚信记录公示、行政处罚、吊扣证照等处理措施;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投标活动,或者对本单位(科、室)工作人员和亲属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