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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2 14:22:00    来源:

  一、制度的建立时间

  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2004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2006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 

  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 

  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执行标准内容不同。排水许可执行的标准为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排污许可执行的标准为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有关标准和规定。 

  执法主体依据不同。排水许可执法主体为市政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排污许可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201531日施行。原2006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废止。 

  许可名称:原城市排水许可修改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条款数目:原28条增至34条,删除2条,新增8条。 

  章节设置:总则、许可申请与审查、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许可范围: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商户。 

  新增主要内容:1、申请与审查内容:申请主体、监管主体、雨污分流、隐蔽工程、预测报告等;2.许可管理和监督:禁止行为、指导监督、应急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专门机构职责等; 

  法律责任:处罚从最高3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说明:本条款主要是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说明:本条款是对原办法第二、四条进行合并修改,明确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的适用范围。实际工作中,各地可根据设置行政许可的目的,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规定该项许可的实施范围。目前,许多地方的立法中,也将从事洗浴、洗车、宾馆酒店服务、垃圾中转、粪便处理、畜禽屠宰、畜禽养殖、农产品交易、科研(有化学等实验室的)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纳入许可范围。 

  七、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释义说明:规范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明确了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开展排水许可工作的合法性和职责范围。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专门机构所指隶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如市政维护处。或为改革方向、购买服务、技术性专业性、事中事后监管所明确的专门机构。 

  专门机构职责:排水许可的现场勘察、接管方案审查、资料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建设项目接入管网服务,为建设项目排水接管方案提供技术服务,完成技术性审查等。排水户日常监管,对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监管和接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网的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工作。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执法具体事务工作。规划,参与编制或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配合主管部门指导督促规划的执行;信息收集,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招投标服务,污水处理行业招投标服务工作,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考核工作;应急预案,根据城市排水应急预案,组织落实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措施;方案论证,参与全市重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方案论证;技术推广,承担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配合工作,(1)配合实施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年度工作总体目标和计划的制定、推进、考核工作;(2)配合实施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工作;其他,承担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释义说明:本条款明确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的主要原则。在排水体制为分流制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需要注意的是,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领排水许可,但位于居民小区内属许可范围的排水户仍然需要申领许可。主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九、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释义说明:对原办法第八条(第七款)进行修改,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和公布方式。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十、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释义说明:对原办法第七条进行修改,增加对集中管理、完善对施工作业办证规定。参考《条例》第21条的释义,对于写字楼或商业楼等内含许可范围的排水户的许可申请,可采取排水户单独申领或者业主统一申领的方式办理许可,具体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法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如《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26条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一般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 

  十一、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释义说明:本条款是对原办法第九条进行修改,增加申请排水许可应提交排水隐蔽工程的报告的规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明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新增加“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要求。重点排水户在线监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3条。 

  十二、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释义说明:此条款明确办理排水许可的具体要求。排放口设置:位置、高程、管径要符合规划要求;预处理设施:是指水质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城镇排水设施之前利用物理、化学、生化等方法对其进行处理,使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规定。如从事建筑、餐饮、医疗、洗染、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沉沙、隔油、消毒、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十三、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释义说明:明确排水许可的有效期限。 

  十四、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释义说明:此条款明确排水许可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诚信排水。 

  十五、第十一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释义说明:此条款明确排水许可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两个层次: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其他事项变更。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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