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针对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白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监管银行及账户、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终止和解除、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预售资金的概念和部门职责。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主要规定了监管银行选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内容、监管账户设立的具体要求。
(三)预售资金收存:主要规定了预售资金收存的流程及购房人缴款方式。
(四)支出和使用:主要规定了监管资金的使用节点以及明确了监管资金拨付流程。
(五)终止和解除:主要规定了预售资金解除监管的条件和流程。
(六)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监管银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七)附则:主要规定了《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亮点内容
(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出了规范。《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到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一个预售证一个账户),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二)对预售资金收存作出了规范。《暂行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价款。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三)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作出了规范。《暂行办法》规定,监管资金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本次申请时监管资金的70%;完成竣工验收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本次申请时监管资金的8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本次申请时监管资金的90%;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