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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市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9 12:06:00    来源: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白城市市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3月14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节水优先”摆在首位。白城地处吉林西部半干旱地区,水瓶颈一直是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随着白城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水资源需求量明显增加,现有水资源供应压力较大,合理利用再生水资源,提高再生水资源利用率,是缓解白城水资源压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对促进再生水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和省并没有就再生水利用管理这一事项进行专门立法。为了填补空白,适应我市再生水利用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求,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市区再生水利用管理。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编制的过程是什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并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司法审查、部门内部集体讨论等工作流程,提交市政府审议,并经白城市市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9日市政府印发《白城市市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9日起正式施行。
  四、《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19条,分7部分。
  第一部分(第1条-3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4条-7条),主要规定了再生水利用过程中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与建设内容;
  第三部分(第8条-10条),主要规定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
  第四部分(第11条-第12条),主要规定了再生水的水质与再生水利用;
  第五部分(第13条-第15条),主要规定了再生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六部分(第16条-第17条),主要规定了再生水利用的鼓励与激励机制;
  第七部分(第18条-第19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五、《办法》亮点内容是什么?
  (一)对优先使用再生水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湿地环境用水等环境用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之规定,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二)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运行(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进入再生水利用设施生产区域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配备简易水质检测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用水单位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并按照再生水利用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校验。
  (三)对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损毁、盗窃再生水利用设施;穿凿、堵塞再生水利用设施;向再生水利用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再生水利用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占压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再生水和饮用水管道之间不允许出现交叉连接;其他危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关键词诠释
  再生水:主要是指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要求,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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