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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14:37:00    来源: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123

  关于“十三五”期间推进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从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居住安全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出发,按照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总体要求,以贫困地区和边境一线为重点,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落实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投资力度,实现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目标。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28.67万户,其中:

  2016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6.47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4.6万户。

  2017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9.20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3.9万户。

  2018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6.99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3万户。

  2019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3.06万户,基本完成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

  2020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95万户,基本完成现有农村危房改造。

  具体年度任务根据国家下达的实际指标进行调整。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三)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一般贫困户;二是现有住房属于C级(局部危险)或D级(整栋危险)危房。对于以前享受过省泥草房改造政策,现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同一户籍家庭部分成员为非农户口,长久居住在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家庭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有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传统村落内传统民居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特困户和其他贫困户,由县级扶贫部门认定;一般贫困户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贫困户,分别由县级民政、残联、扶贫部门认定;住房危险等级由县级住建部门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吉建村﹝201325号)进行鉴定。

  (四)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由国家级、省级补助组成,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基本补助标准配套,具体比例为1:1.1,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可用财力等因素,区分新建、修缮加固及贫困户贫困程度等不同情况,参照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自行确定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资金标准。省级按1.1比例配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0.1部分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农村危房集中改造村庄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也可补助到农户。

  三、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五)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农房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符合节能保温要求。鼓励引导D级新建住房配建室内厕所、C级修缮住房改造室内厕所。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便于农民富裕后扩建。农房设计建设应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并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技术要求,推广建设节能、抗震的住宅,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材和技术。

  (六)改造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修缮加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户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规划适当集中建设。传统村落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要严格按照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并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各地要对风貌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对于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提供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托底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政策保障

  (七)加大资金保障支持力度。各市县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既可对改造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危房改造代建、统建单位和自建农户给予政策减免、贷款贴息。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贫困家庭住房条件。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先行筹措垫付资金,超年度计划实施危房改造。

  (八)落实土地保障支持政策。农村危房改造需重新选址建设的,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在村庄规划指导下,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简化危房改造建设程序。各地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建房审批手续。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由政府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的,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缩短工期,减轻农民负担。

  (十)同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改造后房屋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各级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帮助改造农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除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十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建。各地要结合精准扶贫,健全群众互助、社会扶助、政府鼓励机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劳动互助与义务帮工活动,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指定相关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要配备农房建设指导员,落实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十三)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州)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扶贫、残联、民族事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督导,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认真落实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户档案管理、建筑节能等方面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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