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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9 09:10:00    来源: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

  为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物业服务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物业服务行为,重点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侵占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活动收益的;

  (二)恶意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控制居民小区装修建材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的

  四)恶意阻止或拒不配合物业项目交接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六)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八)擅自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和阻止进出物业区域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九)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的;

  (十)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15日)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力量对物业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10月31日)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通过现场巡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要对自查、检查和整改情况,逐一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三)检查指导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地要切实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督办,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约谈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服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管理部门。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投诉举报较多的物业项目,暂停申报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已取得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称号的,要严格进行复审。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发布企业信用档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工作力度,边发现漏洞、边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有效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排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7月1日前和11月1日前,各地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典型案例(包括: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和《物业服务专项整治情况表》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物业服务专项整治情况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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