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城镇燃气管道及设施管理和保护,确保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应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设施最小安全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0—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m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5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6.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m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10.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15.0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应为围墙外25.0m内的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30.0m范围内的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50.0m范围内区域。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质;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其他安全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三部分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