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 政务服务 局长信箱
说普通话 写规范字 用文明语 做文明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既往专题 >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
《反有组织犯罪法》知多少?一文带你读懂通晓
发布时间:2023-09-22 12:58:0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新法施行在即,小编带你敲重点,熟悉《反有组织犯罪法》。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

《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巩固专项斗争成果。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以法治保障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目的

一、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二、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四、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意义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始终是党和国家的不懈追求。《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不仅是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该法出台意味着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常态化开展的新阶段,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 ”,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为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什么是“软暴力”行为?
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是什么?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一、案件办理方面: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二、涉案财产方面:
全面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甄别涉黑恶财产;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动向,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效堵塞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有助于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
明确多部门联审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教唆、利用、侵害,为防止上述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保护涉案单位个人合法权益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

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二、在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方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的法律温度。期待在新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上一篇文章: 国家安全教育,你需要知道的十个小知识
  • 下一篇文章: 六大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白城市人民政府 信用中国(吉林白城)
    主办单位: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ICP备2022007885号
    地址:文化东路95-6号 联系电话:0436-3236427 E-Mail:bczjxxzx@163.com
    网站标识码:2208000026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86号

    网站地图  网上信访  网上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