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特制定以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在我市居住;
2、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元(含2000元);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
2、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
3、租房协议或借房协议;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工作程序
1、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申请,受理时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住房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转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车辆、工商执照、公积金、社保)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意见,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居住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实物配租。
4、每年申报时间不定,申报期限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