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白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特制定以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白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且居住2年以上;
2、城市低保家庭;
3、无住房且两年内没有房屋产权交易的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才可以申报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
1、经残联认定的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听力残疾为一级以上);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家庭;
3、重病家庭(恶性肿瘤、白血病、艾滋病和尿毒症);
4、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或三等功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必收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低保证;
(3)租房协议或借房协议;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残疾证明;
(2)重病证明;
(3)优抚对象、特困供养的相关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作程序
1、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申请,受理时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住房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转民政部门和残联。
3、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低保、优抚对象、特困供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
4、残联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残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
5、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民政、残联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意见,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保障对象,统一登记。
6、每年申报时间不定,申报期限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