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务信息(以下简称“建设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反馈建设信息,提高建设信息参政水平,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住建系统政务信息是指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具有时效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等特征的信息。
第二条 建设信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总体思路、奋斗目标、措施办法、成果经验、问题教训以及行业发展走势,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第三条 建设信息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体现及时、准确的特点,保证信息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信息员是负责建设信息收集、整理、报送的专业人员,可专职或兼职。其基本要求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以及专业技术知识;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 建设信息来源的主要形式是:各类文件、简报、情况反映、调查报告、领导批示、来信来访、统计报表、会议发言、工作动态以及有原则依据的报刊、广播、摘编等。
第六条 建设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市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部门职责、组织机构、领导信息以及局直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能。
(三)住建系统各项业务工作、各项改革以及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进展情况。
(四)重大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信息。
(五)住建系统的新经验、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对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设想;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等。
(六)与住建部门有关的重大社情民意及突发性事件。
(七)各类工作动态。
(八)政务信息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按照“准、实、简、明”的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整理分析和加工,对重要的信息资料,要核实或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确无误后再公布。
第七条 建设信息搜集的主要要求:
(一)真实性,即信息来源必须准确可靠。
(二)时效性,即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反映事物当前动态。
(三)全面性,即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四)系统性,即多侧面、全方位地对重要信息的过去、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跟踪报道。
(五)针对性,即针对上级领导机关的部署和具有时局意义的方面进行收集,做到有的放矢。
(六)计划性,即信息收集不可盲目,要有具体阶段性计划和安排。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的原则。以网上公开为主,设立公开栏、工作手册为辅助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第九条 层层审批制度。政务信息公开,须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由相关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发布协调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各相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完善其他相应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