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会会员的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健全工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工会组织的廉政建设,调动全体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工会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 实行会务公开,要以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法规为依据,既保证会务公开合法化,又要维护会员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
第二条 凡需要会员民主参与的事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会员监督的事项都应当公开。
第三条 会务公开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会员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涉及会员切身利益,需要让会员清楚、明白的事项;二是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三是经费使用、重大活动、人事安排、廉政建设等重点工作;四是工会自身改革重大事项。
第四条 要坚持从工会实际出发,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可信。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负责,注重实际效果,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公开内容:1.执行上级工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公开。2.本级工会年度工作重点、工会委员会重要决议、决定、预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公开。3.本级工会年度会费交纳和重大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公开。4.工会换届选举结果公开,主要指工会换届时,严格履行换届选举程序,及时公开换届选举结果。5.送温暖情况公开,主要指工会困难职工救济办法、每年救济对象、发放数额;职工为困难职工捐款等情况。6.其他与会员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
第六条 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会务公开栏公开;其他可以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公开的内容要详实、简洁、明了,便于会员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要因事、因时而异,灵活多样;公开的时间要及时、规范并根据项目、内容和会员群众的要求而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