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机关公文管理,确保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公文管理指公文的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公文整理(立卷)和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以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条 公文的形式
1.中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文件;
2.中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文件;
3.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
5.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示、意见、报告;
6.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简报;
7.其他必须以局(党组)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常用的公文种类
1.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2.办法:适用于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出全面、统一的规定。
3.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7.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8.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
9.批复:适用于答复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10.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1.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2.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13.计划:适用于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做出的安排。
14.总结:适用于对一定时期或一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回顾,加以分析、研究,并找出经验教训和规律性的认识。
15.简报: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沟通情况、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或者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的具有一定新闻性质的文书。
16.调研报告:反映调查研究所获得的信息与结论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公文格式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中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文件、中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文件,一般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严格按照签发文审批程序、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发文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2.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保密期限按照绝密事项三十年、机密事项二十年、秘密事项十年认定。“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五角星隔开。
3.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上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下注紧急程度。
4.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机关名称之下、反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5.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其中“请示”还应当在末页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6.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概括公文重要内容。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7.公文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其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没有抬头的公文,主送机关注在分送栏中位于抄送机关之上。
8.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9.成文印发日期一般以主要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主要领导的签发日为准。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下发的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10.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公开报道”等),应当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11.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按类别词、隶属词、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词。上行文按上级机关《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下行文、平行文按本级机关的《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12.抄送机关(单位)是指除主送机关(单位)外需执行或知晓的其它机关。
13.印发机关栏设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统称为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14.“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三个组成部分合称版记。版记中每个组成部分之下均印一条与版心同宽的黑色反线。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翻印管理。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2.复印管理。公文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正式公文使用,如作为正式公文使用,应加盖公章。
3.公开发布管理。对需公开发布的公文,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4.销毁管理。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鉴定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5.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管理。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