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印章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主要包括公章、党组章、财务章、法人章以及各类业务专用章等,由相关科(室)专人负责人保管。
第二条 印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方案、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请示、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第三条 印章使用遵循“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凡使用印章,须层层把关签字,经办人应主动出示领导签字审批单,并登记后方可使用有关印章。
第四条 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落户口、证明组织关系材料等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第六条 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页面上使用,包括各类空白的纸张、表格、证明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应在办公室使用,禁止带出本单位。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用印把关,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用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凡未经批准违反本制度擅用印章的,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相关科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本局所有印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出现保管人员出差、请休假、调离岗位等事由,须事前报告相关领导指定其他人暂时代管印章。
第十一条 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如印章丢失,要迅速报告局领导,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原有印章损坏或因工作需要需新增印章的,相关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更换或制作。
第十三条 对公章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发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