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基本原则
对纳入政务大厅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住建局依据法律、行规等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行为等),遵循提前告知、“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等原则,即:
1.行政审批工作实行提前告知,每项行政审批需要的依据、流程、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等,均在市住建局网站“只跑一次”专栏及行政审批办指定邮箱内公示,做到事前提前告知。
2.行政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所需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
3.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由一人全程做好业务咨询、要件受理、流程协调、办结发证等环节工作,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全链条衔接机制,保证有问必答、专人推动、件件落实。
二、监督检查范围
重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行政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不能热情主动提供服务,找借口、理由转嫁咨询服务,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到机关相应科室问询;
2.首问负责人在解答、一次性告知、办理及引导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
3. 对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更正的,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满足受理条件的,不立即受理;
4.在行政审批中超期审批,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5.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
6.授意、指使、干扰行政审批人员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授意、指使、暗示行政审批申请人伪造虚假申报材料;
7.以权谋私、利用审批权力采用直接索要或间接暗示的方式收受贿赂或财物,对行政审批申请人吃、拿、卡、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内部检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住建局机关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政务大厅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行政审批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群众监督电话,群众发现问题可以向市住建局进行举报、投诉。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行政审批的违法、违规、错误行为,达到及时纠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的目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审批人员执行提前告知、“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的情况;
2.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
3.行政审批人员按照审批流程、审批时限进行审批的情况;
4.行政审批人员遵守廉政制度的情况。
四、违规责任追究
本制度中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具体工作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是指承担具体审批工作职责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分管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局分管副局长;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负责局全面工作的局长。
行政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行政审批事项未提前、一次性告知的;
2.行政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不能热情主动提供服务,找借口、理由转嫁咨询服务的;
3.首问负责人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的;
4.申请人材料齐全、满足受理条件,不立即受理的;
5.超期审批,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
6.擅自收费或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的;
7.授意、指使、干扰行政审批人员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或授意、指使、暗示行政审批申请人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
8.以权谋私、利用审批权力采用直接索要或间接暗示的方式收受贿赂或财物,对申请人吃、拿、卡、要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制度自2020年7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