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依据《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白财党群〔2016〕18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先批准再执行。科室工作人员出差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出差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等级费用自理。
1.火车:硬座、硬卧;
2.高铁、动车:二等座;
3.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4.轮船:三等舱;
5.飞机:经济舱;
6.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7.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8.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白财党群〔2016〕187号)执行。
第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果是住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乘坐单位公务车出差,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对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并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无出差审批单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4.转嫁差旅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纪检组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会议与住宿在同一地点的,不报销室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