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老城区综合提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81号)、《白城市“海绵城市”及管廊城市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函〔201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管理使用坚持总量控制、分类使用、联审联签、快捷办理原则。
第三条 资金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主体应是洮北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招标人;
2.使用范围应是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老城区综合提升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的工程,或经白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工程,或为工程服务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前期事项,或地上物征收补偿等事项。
第四条 资金管理由白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白城市中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作为本项目资金融资主体,负责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拨付实行联审联签,具体流程按照市海绵城市建设(老城区综合提升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流程执行。
第六条 资金监管实行内部、部门和政府(审计)三方监管。
1.内部监管严格履行签批程序,按照招标人代表、中城公司财务负责人、驻中城公司财务总监和中城公司法人先后顺序依次签字确认;
2.部门监管严格履行监督义务,重点围绕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进行程序监督;
3.政府监督由白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对本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和最终决算审计。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需要完善的,由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老城区综合提升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出台补充办法或相关实施细则。
第八条 对违反制度规定,存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责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或非法挪用、截留、侵占国有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6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老城区综合提升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