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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6:22:00    来源:

为加强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是指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既要对本岗位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

第二条 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科(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定期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抓落实;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

第五条 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领导班子、班子成员、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选优的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4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相关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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