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党组党内制度,加强党员教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党员永葆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
“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大会制度
1.会议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3.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4.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5.会议记录: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年终归档备查。
(二)支部委员会制度
1.会议时间:支部委员会的会议每月一次。
2.与会人员: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
3.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5)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6)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4.会议要求: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5.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委会成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6.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三)党小组会制度
1.会议时间: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与会人员: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3)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注重效果: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5.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存档备查。
(四)党课制度
1.上课时间:党课每年不少于四次,由各支部负责实施。每次党课以集中学习为宜,一般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一起听课。
2.党课内容:
(1)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2)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3)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
(4)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
3.党课要求:
(1)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负责。
(2)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
(3)党课教员由支部书记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担任。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讲课时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4)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上级检查考核。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是党员领导干部召开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生活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
(一)一般情况下由局党组安排部署,以领导班子为单位进行。上级要求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必须按要求进行。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组书记主持。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般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现阶段的工作任务谈思想、谈认识,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实际确定内容。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
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和学习以及党组织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引导党员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坚持原则,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严格要求,热情帮助,真正达到弄清思想,团结奋进的目的;
5.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关心群众的生活,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其他需要列入民主生活会的相关事项。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的要求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心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意见整理后提供党组成员参考。
2.民主生活会要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实际问题,会议召集人要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会人员要严于律己,实事求是,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
3、统一思想,归纳小结,讨论中如发生意见分歧,要让大家反复讨论,力求做到思想统一,每次民主生活会,在结束前要归纳小结。
三、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交流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应确定主题,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二)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1.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
3.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4.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情况;
5.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
6.遵守党的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7.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
8.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9.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列入组织生活会的相关事项。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的要求
1.要提前3天向局党组报告组织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及议题;组织党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为开好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通过开展调研、个别谈心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党员之间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坦诚交流思想;组织党员根据组织生活会的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2.每个党员都要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亮出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真诚开展同志间的相互批评。
3.党组应加强对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可以提前介入,加强具体指导;对组织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给予批评教育。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经局党组同意。
四、谈心谈话制度
为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我党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优良传统,是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思想作风建设的有效方法。通过谈心谈话达到沟通思想、消除疑虑、联络感情、增强团结、激励斗志、奋发工作的目的。
第二条 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围绕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一般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谈心谈话,也可以结合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进行。
第三条 每年党支部书记与支委成员之间、支委成员之间、支委成员与普通党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至少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谈心谈话。
第四条 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谈心谈话采取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的谈话方式,既可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第六条 谈心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在谈心谈话过程中主动、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和个人想法,虚心接受被指出的缺点和不足,对需要作出书面说明的事项应及时按要求说明。
第七条 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当记录存查并按规定保密,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第八条 对谈心谈话中涉及干部个人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尽全力解决,对被谈心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改进情况。
第九条 谈心谈话要普遍开展。通过谈心谈话找差距、明责任、定方向、增动力。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结合党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以支部为单位进行,评议时间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评议时召集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党外干部或群众代表参加。
第三条 评议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要求,对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鉴定。评议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做到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否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令行禁止;是否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完成上级和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同时,要结合思想、工作实际,提出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量化标准。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程序是:(1)动员教育;(2)党员自评和互评;(3)汇总并分析研究评议情况;(4)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评议结果及党支部意见;(5)使用评议结果进行评先选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基本合格党员要制定改进措施。
第六条 评议结果在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通报本人。要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正确区分政策界限,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超过50%的,一般应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一时一事表现与长期一贯表现,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调查、谈话、审批、宣布和教育转化。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做出结论。提出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员,指定专人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其转化。对不合格的党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处置(处分)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和办理处置(处分)手续。
第七条 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