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盲目决策、临时动议,防止决策腐败,结合住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班子会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条 表态形式:凡党政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第三条 表态范围: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重要项目的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三)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四)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五)其它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四条 党政班子会议事程序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程序进行。
(一)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会议”。
(二)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持,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违背法律。
(三)末位定论。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致、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出最终表态。
(四)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和最终表决方式,要认真如实记录、内容必须详实,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由全体班子成员审阅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