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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5:46:00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研究决定拟实施的带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及其形成的相应机制和制度、工作制度、重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3.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4.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5.全局年度工作目标;

6.涉及重大信访矛盾的化解及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7.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各科(室)科级干部,以及直属企(事)业各单位正、副职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人才的招聘、引进和任用;

5.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和奖惩;

6.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城市建设项目编排;

2.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预算审核;

3.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审核;

4.项目实施中重要设计变更、工程验收、工程决算(结算)等事项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中基本支出超过5万元、项目支出超过50万元的。

2.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对三重一大中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末位发言制,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求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决策程序    

(一)凡涉及到三重一大的相关事项,必须由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并提前准备好所需文件、材料等。相关科(室)、单位须按要求填写议题单后报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局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议题的收集、整理和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前一天将议题资料送局主要负责人审阅。

(二)提出议题的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做到末位发言,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表态。发言时应先表达个人观点,再归纳总结与会人员集体意见。

(三)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多个议题的实行逐项表决。集体决策时,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方式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或其他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若情况特别紧急,出席人数未达到标准,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召开相关会议通报。

(四)在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将会议过程(包括讨论情况、表决情况)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领导审核签发,留下讨论文字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五)在议题表决时,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

(六)经讨论表决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相关科(室)、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若相关科(室)、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局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同意。

督查检查    

(一)单位一把手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科(室)、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具体负责。

(二)坚持做到不事先充分酝酿不决策,不经过集体研究不决策,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主动接受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督查检查。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同意的事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实施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损失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2020426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相关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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