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促进权力公开、公正、 规范、透明运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执行内容: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工作,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要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执行。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建设项目费用的预、决算。“一把手” 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主要内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提质、增效。对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分管领导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得干涉行政审批具体业务工作。
(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物资采购,由采购人员提出计划、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大额度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第四条 分管五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做到不推诿,不越权。
第五条 “一把手”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局长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