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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30 16:49:00    来源:

为全面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双方利益不受损失,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根本,查缺补漏,补齐短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实施市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工作方法

(一)房屋测绘

由市征收办专题研究,将初步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审定批准后,与其签订合同,推动测绘公司开展工作。

(二)房屋鉴定

解决市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用途、主浮房类别等补偿基础数据的鉴定确认工作。

(三)确定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由市征收办按照《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章(征收评估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四)计算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计算的安置面积安置。

(五)确认补偿主体

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确认,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照、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或批准手续,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并认定其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根据房屋买卖协议、遗嘱以及街道、社区、乡镇、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材料确定产权;被征收人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可以作为确权依据。没有以上佐证依据的,不得擅自确定产权。

(六)签订协议

 征收补偿的协议签订,严格按照“八步工作法”开展。

1.由市征办指派2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征收补偿协议中所涉事项,在被征收人签字同意后2名工作人员同步在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确认;

2.由负责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的市征收办工作人员复核校对征收补偿协议所涉事项并签字;

3.由市征收办(征收科室负责人)对征收补偿协议进行再次复审复核并签字;

4.由市征收办(档案科)对协议数据及所涉佐证要件进行逐一审核;

5.由市征收办负责人进行审批签字;

6.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7.由市住建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签字;

8.由市住建局主要领导终审后签字并加盖市住建局征收专用章。

(七)发放协议

协议经“八步工作法”后,在3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协议。

(八)特殊情况

对相应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涵盖的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由市征收办拟定解决方案,报请市住建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重大补偿事项,必须经市住建局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监督制约

1.房屋测绘

测绘工作在2名以上征收工作人员和测绘公司及被征收人共同监督下,到征收现场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实量,测量结果由以上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2.房屋鉴定

鉴定确认工作由解决市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工作委员会)相关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3名以上成员(不同专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鉴定后分别在鉴定表中签字。

3.确定补偿金额

评估结果只有经市财政部门或解决市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鉴定认可,方可作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依据。

4.计算安置面积

必须严格依据测绘和鉴定结果进行,并严格按照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办法、标准实施补偿。

5.签订协议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需经市征收办5人审核,市征收办1人和市住建局3人审批“八步工作法”生效

四、监督方式

1.市征收办鉴定稽查科对测绘结果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市征收办班子成员和市住建局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检查。

2.鉴定工作由3个以上单位的不同专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

3.群众随时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436-3242564

五、责任追究

1.将初步选定的测绘公司未报请市住建局审批的行为,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

2.测绘工作2名以上征收工作人员和测绘公司及被征收人共同监督下确认的行为,对初犯的征收工作人员约谈;继续违反的,市征收办对直接责任人和内部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屡次不改的,市征收办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对征收相关工作人员约谈,测绘公司计入不良记录;造成被征收人上访或诉讼的,市住建局对征收相关工作人员通报批评,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并将测绘公司上报发证机构计入不良记录;造成被征收人群访事件,市住建局对征收相关工作人员记过,市征收办负责人警告,并上报测绘资质发证机构建议取消资质。

3.房屋鉴定工作未经3名以上不同专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行为,对初犯的工作人员约谈;继续违反市征收办内部通报批评,约谈内部科室负责人;屡次不改的,市征收办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通报批评;造成被征收人上访或诉讼,市住建局对直接责任人警告,约谈市征收办科室负责人;造成被征收人群访事件,市住建局对直接责任人记过,警告市征收办科室负责人,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

4.对未按照《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章(征收评估的规定)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

5.未经市财政部门或解决市级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鉴定认可签订货币补偿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

6.未严格依据测绘鉴定结果和按照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办法、标准实施补偿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市征收办负责人约谈市征收办分管领导,市征收办分管领导约谈市征收办科室负责人,市征收办科室负责人约谈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有两次的行为,市征收办负责人直接约谈。

7.对擅自确认产权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

8.对不严格执行签订协议“八步工作法”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对相应涉及的人员通报批评。

9.特殊情况未经市住建局党组研究先执行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10.重大补偿事项未经市住建局集体讨论和市政府同意先执行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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