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收房屋拆除残值不残、应收尽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先评估、后拆除,应评尽评、安全第一的原则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作。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市级历史遗留项目房屋征收拆除。
第二章 拆除前的准备
第四条 由市征收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市区范围内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法人资格(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市征收办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并协调、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评估合同应包含以下事项:范围、目的、数量、时限、位置、评估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作为拆除房屋残值的价值依据。
1.拆除房屋的残值价值评估结果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征收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拆除房屋的残值价值评估结果在0元至20万元之间的,市征收办报请市住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落实具有法人资格的拆除单位实施拆除。
3.拆除房屋的残值价值评估结果在负20万元以上的,由市征收办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法选择具有法人资格的拆除单位;在负20万元至0元之间的,市征收办报请市住建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落实有法人资格的拆除单位实施拆除。拆除费用按照负多少补多少的办法,由市征收办支付给相应的拆除单位,此费用计入该地块征收成本。
第七条 对确需、急需拆除且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整体进度的零散房屋,经市征收办报请市住建局批准后直接拆除。拆除费用由市征收办与拆除单位协商签订合同后支付,拆除费用计入该地块征收成本。
第八条 市征收办要与选定的拆除单位签订合同。拆除合同内容应包含以下事项:时限、标准、安全责任、确保安全质量的拆除保证金数额、拆除(残值)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市征收办在拆除工作结束后,根据与房屋拆除单位签订的拆除合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征收办将拆除保证金退返给拆除单位。
第三章 房屋拆除残值的管理
第十条 房屋拆除的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市征收办存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的残值管理、评估等相关费用,由市征收办申请市财政部门给予返还后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选择评估机构未经市住建局审批的行为,责令改正,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未按此规定进行残值评估、拍卖、市住建局批准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行为,市住建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
第十四条 对确需、急需拆除且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整体进度的零散房屋,未经市住建局批准直接拆除,市住建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警告。
第十五条 未与拆除单位签订拆除合同,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
第十六条 房屋拆除的残值收入未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存入市财政专户。市住建局责令改正,约谈市征收办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建局办公室(法规科)负责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