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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6:55:00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参加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人员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参与竣工验收监督人员的选定和竣工验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和竣工验收后监督人员的考核及奖惩。

第四条 在正式开始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前,要加强对竣工验收监督人员选定的管理,参加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监督人员由两类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

(一)一类是由市质监站依据监督工程的性质、规模、区域和复杂程度、技术特点等因素综合研判、科学选定的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员(也称责任监督员);

(二)另一类是项目竣工验收前随机抽取的监督员(也称验收监督员)。项目竣工验收的前1天在市质监站全体具备资格的监督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不少于2人,产生过程邀请建设单位全程见证,抽取过程原始影像和相关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条 监督人员与项目被监督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监督人员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提报的竣工验收方案的审查,确保验收方案规定的检查项目囊括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质量控制点。验收抽检比例不得低于国家验收统一标准规定。

 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要提高对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得使监督过程流于形式。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现行有关建设竣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要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文件要求。

(二)监督验收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方案完成所有既定内容,不得有缺项漏项及随意增加额外项目的情况发生。

(三)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的原材料检测报告,检测合同的委托方必须是建设单位。

(五)检测试件与二维码的捆绑方式符合全市统一规定,见证取样的影像信息资料要按规定上传到全市统一监管平台。

 监督人员如发现竣工验收的质量行为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应一次性列出需要整改的所有问题清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正,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提报竣工验收。

 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人员向竣工验收单位发放《评价卡》,由其对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监督质量、业务水平、服务态度、廉政建设等四个方面,每个方面一颗星,全部满意为四颗星。评价结果作为市质监站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监督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又不便做现场评价的,可直接向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质监站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由负责该项目的责任监督员编写,由验收监督员签字确认。市质监站分管领导审核监督报告后,且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监督人员廉政投诉的,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免职,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监督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损害受监督方利益的;

(五) 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十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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