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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 监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7:03:00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施工过程各个阶段的质量监督活动。

 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施工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开展要做到监督前有计划、有措施,监督中有监管、有要求,监督后有考核、有奖惩,做到监督全过程、全链条受控。其中:

(一)监督前要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执法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监督计划

2.列入监督计划的监督部位、工作内容及检测环节和质量控制点要明确具体

3.监督计划必须经质监站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做到应检必检

5. 监督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变化,要报质监站主管领导重新审核批准。

(二)监督中要管控好以下几点:

1.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执法人员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现场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留存影像等原始资料,上述资料要于当天上传至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云平台

2.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督方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危及工程结构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要立即上报质监站主管领导,并依法进行处理。

3.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涉及哪个责任主体,监督执法人员都必须做到一视同仁,应罚尽罚。

5.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开工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的,要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住建局报告,不得隐瞒情况。

(三)监督完成后要抓好工作考核。市住建局要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每年对全体监督执法人员进行1次全面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监督执法工作一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调离监督执法岗位。

第五条 监督执法人员与项目被监督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监督执法人员应对受监项目的工程特点、被监督方现场质量管理能力、工程实体质量状况清楚掌握,采取的监督执法措施适宜得当。

第七条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免职,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工作态度生硬,刁难监督对象的;

(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损害受监督方利益的;

(四)经核实存在应检不检、应罚不罚现象的;

(五) 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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