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施工过程各个阶段的质量监督活动。
第三条 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施工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工作开展要做到监督前有计划、有措施,监督中有监管、有要求,监督后有考核、有奖惩,做到监督全过程、全链条受控。其中:
(一)监督前要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执法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监督计划;
2.列入监督计划的监督部位、工作内容及检测环节和质量控制点要明确具体;
3.监督计划必须经市质监站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做到应检必检。
5. 监督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变化,要报市质监站主管领导重新审核批准。
(二)监督中要管控好以下几点:
1.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执法人员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现场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留存影像等原始资料,上述资料要于当天上传至“白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云平台”。
2.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被监督方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危及工程结构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要立即上报市质监站主管领导,并依法进行处理。
3.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涉及哪个责任主体,监督执法人员都必须做到一视同仁,应罚尽罚。
5.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开工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的,要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住建局报告,不得隐瞒情况。
(三)监督完成后要抓好工作考核。市住建局要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的考核。每年对全体监督执法人员进行1次全面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监督执法工作一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调离监督执法岗位。
第五条 监督执法人员与项目被监督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监督执法人员应对受监项目的工程特点、被监督方现场质量管理能力、工程实体质量状况清楚掌握,采取的监督执法措施适宜得当。
第七条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免职,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工作态度生硬,刁难监督对象的;
(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损害受监督方利益的;
(四)经核实存在应检不检、应罚不罚现象的;
(五) 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质量监督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