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要做到资金收缴足额、使用管理规范,每年年末对当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向局党组进行专题汇报,每年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1次内部审计。
第四条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重点在归集、使用、拨付3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运行状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归集和交存标准要依规,具体要做到:
(一)收缴、归集
1.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户管理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存放在非国有商业银行;
3.专户管理银行的设置必须经人民银行、市财政部门批准。
(二)交存标准
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2.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必须足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第六条 严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的要件核对,业主需在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缴费窗口现场提交以下材料,缺一不可。
1.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回迁房回迁协议;
2.商品房购房发票;
3.与上述材料完全一致的个人身份证件。
业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同步向业主开具专用票据。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严把申请使用、资金拨付环节要件核对关口。
(一)申请使用
1.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向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由所在社区代为申请。
2.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书、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所在社区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等资料。
(二)资金拨付
1.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可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并监督工程施工和验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在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相关业主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并监督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2.物业维修工程结束,需由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及项目施工总体情况公示报告在维修项目的显著位置同时公示7天。公示期结束,申请人及时将以上两个报告提交至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
3.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及项目施工总体情况公示报告后方能进行工程费结算,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施工单位。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须经办人、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工程科、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财务科、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总监、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逐级签批后即时拨付。工程款超过5万元,需经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的领导签批后方能拨付。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支取现金,只能转账到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
第九条 违反上述工作规定的,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