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直管房屋管理,发挥国有直管房屋社会保障作用,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白城市房屋管理处(以下简称“房产处”)受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白城市区国有直管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国有直管房屋的管理主要包括:租金收缴、养护维修及出售。
第三条 国有直管房屋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取的租金全额上缴、全额返还,用于国有直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
第四条 每年要制定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收缴计划,并严格执行。不得漏收、少收或不及时收缴。
第五条 租金收缴要严格按照国有直管房屋的使用性质、功能进行分类收缴。
1.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住宅用房(成套供热)租金收取标准为:0.8元㎡/月;(非成套不供热)租金收取标准为:0.6元㎡/月;(简易平房)租金收取标准为:0.5元㎡/月。
2.依据《关于调整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白市价联字〔1994〕6号),制定营业用房(也称“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
第六条 租金收缴工作实行入户收取、电话催收。其中,入户收取需由专职房管员实施;电话催收由房产处指定专职人员实施。入户收取租金的,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自行保存;次日必须交至房产处财务管理科室入账。
第七条 养护和维修要严格按着以下流程实施:
(一)直接出资维修。
1.由不少于2名以上房产处工作人员现场排查后,填报《国有直管房屋维修审批表》提出维修申请;
2.由不低于2名以上房产处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复验确定具体维修方案后,报房产处负责人履行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二)个人垫资维修。国有直管房屋使用人垫资维修的,须在垫资维修前按本制度第七条(一)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房产处要与其签订垫资维修协议。
第八条 国有直管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有直管房屋,不得利用国有直管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1.对违反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收支两条线”原则规定行为的;
2.对违反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收缴计划规定行为的;
3.对违反国有直管房屋租金标准规定行为的;
4.对违反租金收缴工作规定行为的;
5.对违反养护和维修规定行为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免职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