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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7:10:00    来源: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降低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务部令第81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保证及时准确拨付专项建设资金。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

3.做好局本级年初预算与年终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做出分析与总结。

4.积极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对下属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5.汇总本级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数据,与财政主管部门做好账目核对工作;做好年终决算编制工作。

(二)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2.及时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保证银行存款与现金账目真实、准确。

3.在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20000元内保留库存现金,业务开支按《现金管理条例》执行。同城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4.依据经审核合格后的支出及往来票据,及时、准确拨付款项。

(三)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设置。如实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按会计制度及时记账、算账、编制财务报告。

2.保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要求时限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3.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二、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确保当年实现收支平衡。

2.预算批准后,度内不得随意调整,无支出预算不允许列支。

三、收入管理

(一)纳入本制度的收入包括:

1.根据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认定的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不作为单位收入但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罚没收入、政府基金

(二) 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取得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坐支;专项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四、支出业务管理

(一)支出业务的依据

1.现金支出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现金现象。

2.公务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额度内,按照年初预算合理安排全年支出计划。

3.出差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及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的标准按照市财政局(白财党群〔2016187)(吉财行〔2014398)(吉财行〔2015864)(吉财党群〔2015904)文件执行,超过标准不予报销。

4.公务接待费按照白办发201510号文件执行。行政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接待工作,接待结束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附正规发票、结算清单、相关文件,按程序审批。

5.项目支出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审批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所有项目支出不分额度大小,一律由财政局派驻的财务总监与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手人依次审核签字。

(二)报销手续管理

1.发票的粘贴

原始发票粘贴必须考虑到方便装订、翻阅、审核,粘贴后所有票据号码、日期及税务章等必须存留齐全,清晰可辨;同类票据尽量粘贴在一起。

2.发票的审核

严禁发票上有涂改的情况,否则按废票处理,不予报销;发票客户名称栏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的不予报销;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一律不作为报销凭据;发票上开具货物为一批的,需附销货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正式明细单,否则不予报销。

(三)财务审批流程

1.公用经费支出要按照支付项目填经费审批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签字

2.项目资金支出需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财务总监、主要领导签字履行全部审批手续后才能付款。

(四)加强借款管理

1.原则上公用经费用款不预借,如有特殊情况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如下手续: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审批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所对应的预算项目以及预计报账日期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资料

2.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当月账当月清,旧账不清,新账不借。

3.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五、办公用品采购管理

  1.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用品采购。

2.年初各科室向行政办公室提交办公用品采购计划,行政办公室汇总后做出全年采购计划,财务科按照办公室的全年采购计划填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3.严格按照白城市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一律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采购。

4.单次采购数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5.特殊情况需要业务科室采购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六、固定资产管理

1.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固定资产购置、监管和处置以及因人员变动产生的固定资产使用变更手续。

2.固定资产采购需向财政局国有资产科申请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3.固定资产配置要按照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的原则,并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行政办公室按照领导审定的计划购置。

4.严格履行资产报废审批程序。对于单项资产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5.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作。行政办公室按规定对各科室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设立登记卡,并定期清点;对新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验收后及时进行备查登记;行政办公室每年对各科室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账、卡、实相符。

6.财务科负责在白城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卡片和资产的购置、使用、变动及处置信息。

7.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依规实施政府采购。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会计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

2.认真进行财务分析,要求能够反应要点、分析透彻、有实有据、观点鲜明,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八、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二)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九、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务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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