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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7:19:00    来源:

为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战斗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科级干部、直属事业单位七级、八级领导职员及其非领导职员。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

(五)认真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考验;

(二)坚持实事求是,在工作中认真调查研究,善于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住建建设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突出;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拟提拔职务所需要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忠诚、干净、担当,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无官僚主义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良现象;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六)应符合所选拔职务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七)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应当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职数进行选配干部。

第五条 干部选拔应当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征求意见、讨论决定、任职、试用期等环节。

第六条 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会议应由机关在编在岗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直属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会议应由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参加,如有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或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同时需要机关在编在岗人员参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

考察组应公正、准确核对民主推荐票,填写推荐结果,并将民主推荐票进行封存。

第七条 党组在对人选的民主推荐情况、近3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和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应当认真查核考察对象相关资料,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第八条 经党组研究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张贴公示单,或通过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实名举报,应及时予以调查,并向党组汇报,由党组研究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无异议,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要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或其它形式,代替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织集体讨论干部的决定;

(三)不准跑官、要官、打招呼、拉票、助选;

(四)不准私自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封官许愿、排斥异己、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八)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

(九)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十)不准在选拔干部中进行违反党纪党规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接受党内外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举报电话应有人及时接听。对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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