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级及以下干部考核管理与日常监督工作,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评价工作实绩,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
第四条 干部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四)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二章 平时考核
第五条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日常考勤、查阅工作总结、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个别谈话、领导评价等,相关考核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核小组每半年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对考核对象个性工作和共性工作进行评价赋分,得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七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主要对考核对象全年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考核对象按照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向直接领导提供有关工作实绩和成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报考核小组审核。
(二)组织开展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发放《民主测评表》,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层次,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测评。
(三)考核小组将平时考核得分和民主评议得分合并计算得出考核对象年度考核得分。
(四)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具备确定优秀和良好(岗位绩效突出奖励)等次的条件。达到70分以上具备确定称职等次的条件;69分至6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工作完成效率低于70%或者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社会信用等级低的公务员,将不得被评为优秀或者良好(岗位绩效突出奖励)等次。
(五)由考评小组结合考核对象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及全年表现,对考核对象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六)对拟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的人员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归入本人档案,并按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第八条 对直属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一)领导班子考核。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党中央领导、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班子合力、党风廉政建设、完成重点任务以及开展主题教育、落实党建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二)领导干部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年初与局党组签订的各项责任书落实情况、局党组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完成等综合表现情况。
(三)参加测评人员。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部分职工代表;单位人数少的为全体干部职工。
(四)考核方法。“听”,听取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总结报告全年工作情况(主要党务工作、业务工作、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班子其他成员述职。“评”,组织参加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谈”,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谈话。
(五)结果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情况。
第四章 专项考核
第九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针对性考核。
第十条 专项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听取考核对象的工作汇报。
(三)“查”。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四)“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与运用
第十一条 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考核结果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定。
第十二条 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
第十三条 根据直属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结果,提出具体建议。对存在一般问题的领导班子进行监督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坚持考用结合,干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任用、培养教育、评先选优、职务职级调整的重要依据,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干部:
(一)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七)在考核中发现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
(三)不准泄露考核工作秘密;
(四)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六)不准拉票;
(七)不准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