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员公开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要经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第四条 公务员公开考录工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分别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和编制部门核准的年度人员用编计划数内考录或招聘,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八条 对通过考试的人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事业单位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条 公务员公开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一)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事业单位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严格工作纪律,对下列情形,要严肃处理。
(一)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考录或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7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