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调动程序,确保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调动。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从严把握的原则。
第三条 人员调动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编制、职位(岗位)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
第五条 调动人员应具有与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第六条 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关内设科室人员流动,到中共白城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二)从住建系统以外调入人员或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应当根据岗位情况,人员类别,向中共白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空编使用函。
(三)对调入人员进行考察。
(四)事业单位逆向流动人员、从域外调入人员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请示,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填写《中共白城市委编委域外或逆向调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单》进行会签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域外调入公务员应当填写《中共白城市委编委域外国家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单》进行会签后,向中共白城市委组织部报请。跨系统正常调动或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按照管理权限向中共白城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
(五)对调动人员进行档案资格审查。
(六)调入公务员填写《吉林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调入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申请审核表》(域外人员填写《事业单位调入调出审批表》),并由相应单位审批。
(七)开具介绍信,办理落编等手续。
第七条 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如有特殊情况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由党组会研究决定进行调整):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五)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办理人员调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条 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员调任具体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