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性,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白城市干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档案保管范围为: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全额事业单位全体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条 窗体顶端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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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鉴别、整理、保管人事档案;
(二)办理人事档案查(借)阅、转递、统计等工作;
(三)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四)人事档案(含数字化系统)的安全、保密、保护;
(五)应用数字化人事档案软件;
(六)定期向白城市档案馆移交死亡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章 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转递及查(借)阅
第四条 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收集人事档案材料。
第五条 应当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并有相关部门签章,有形成材料日期。
第六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第七条 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材料时,必须详细登记,并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监督销毁。
第八条 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管的档案材料鉴别无异议后,要在《干部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登记。登记后的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档案袋内,每半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对市管干部的档案材料鉴别无异议后,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移交中共白城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 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相关科室或单位应及时与人事科联系,加强沟通,确保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在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借阅及日常工作中,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
第十一条 每月底要检查核对一次借出档案归还情况,逾期不还者,要及时催要。每半年要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花名册上的姓名与档案柜里的档案一致、档案盒与档案的姓名一致,档案存放的位置与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对接收和转出的人事档案必须在《干部档案转出登记簿》进行登记。转出的人事档案还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与档案一道密封、加盖封章。
第十三条 人员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职档案管理员送取,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十四条 对接收人事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及时退回转档单位。若缺少材料在回执上写明并索要。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查(借)阅人事档案应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人员办理,填写《市住建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干部档案查(借)阅登记表》中登记;查(借)阅市管干部人事档案应由专职档案同志办理,填写《市委组织部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到中共白城市委组织部办理。
第三章 人事档案保管保密
第十六条 设置人事档案专门的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
第十七条 库房内配备空调、除湿机、灭火器、温湿度计等设施,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蛀等“六防”要求。
第十八条 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铁质密集架内。
第十九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二十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库房和档案柜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
第二十二条 查(借)阅人事档案的同志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只准查(借)阅有关部分,不得翻阅全部档案。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索问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历史或其他重要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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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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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人事档案材料;
(三)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四)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人事档案材料;
(五)严禁在材料上圈划、涂改、拆叠、拆换、损坏档案内容;
(六)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人事档案内容;
(七)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布人事档案内容;
(八)严禁查(借)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九)严禁未办理借阅手续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及人事科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