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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称评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30 17:46:00    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才开发使用,使职称晋升评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称评聘工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推荐上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评、聘两条线原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后,必须在本单位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聘用。对无编、无岗、岗位责任不清或考核不胜任的,不予聘用。

第五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必须与所学专业或从事的技术岗位相适。

第二章 职称考评小组

第六条 分级建立职称考评领导小组,承担职称评审、推荐上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公开监督。

第七条 职称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三)能够认真履行考评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考评工作纪律。

第三章  职称申报基本要求 
    第八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纲领,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受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职称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申报人按照要求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材料审核。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考评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职称考评小组要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内部或工作网站对申报人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专业年限、现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时间、取得资格证时间、论文发表时间、业绩成果、荣誉奖励及项目研究、工作业绩报告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称考评小组复核,复核合格后报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根据申报人的品德、能力、业绩,给出推荐排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职称聘任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必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岗位限额职数内进行。坚持“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成果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岗职相符的原则。

第十四条 聘用程序
    (一)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任职资格,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空岗情况,提出聘任意见。如有多人同时申报一个岗位,可实行竞聘上岗。
    (三)组织民主评议。
    (四)研究讨论进行聘任。

第十五条 聘任方法
    (一)取得资格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求,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审批。
    (三)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聘任条件者,可按其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但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聘任。

第十八条 在聘期未满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聘期内自动离职;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者;

(四)被辞退、开除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因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不能继续胜任相应职责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设置举报监督电话。

第二十一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办事,职称评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并在全系统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取消申报资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履行审核职责,或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工作纪律, 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26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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