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吉林省落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要求,2020年,白城市、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这五个城市必须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二是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按照《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一票否决项。三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台《白城市市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接续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又一个成果和亮点。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分为适应范围、部门职责、节水计划、节水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群体。《办法》规定: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职责。《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供水、用水和节水情况,并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完好运行,减少水的漏失。
三是明确计划用水管理主体及要求。《办法》规定: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户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用水量大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四是明确城市节水措施。《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等;鼓励加强节水科研,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器具等;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实行临时用水限制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特种行业用水在节水的同时要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对节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