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
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8〕19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
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逐步改善城市低保家庭的住房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制定。
第二条 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三条 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核查、退出制度。
第四条 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分配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白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实施。
洮北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人低保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认定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国土、发改、财政、公安、工商、人社、税务、社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及定期核查等相关工作。
各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负责做好分配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白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且居住2年以上;
2.城市低保家庭;
3.无住房且两年内没有房屋产权交易的家庭。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才可以申报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
1.经残联认定的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听力残疾为一级以上);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特困供养家庭;
3.重病家庭(恶性肿瘤、白血病、艾滋病和尿毒症);
4.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或三等功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七条 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必收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低保证;
(3)租房协议或借房协议;
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残疾证明;
(2)重病证明;
(3)优抚对象、特困供养的相关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收到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后,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核准:
1.街道办事处受理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时,需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
2.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7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保障中心;
3.市保障中心应当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转洮北区民政局和洮北区残联;
4.洮北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低保、优抚对象、特困供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市保障中心;
5.洮北区残联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残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市保障中心;
6.市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洮北区民政局和洮北区残联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网站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
7.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保障中心应当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家庭。
第四章 分配办法
第九条 市保障中心负责将房源按比例提供给各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属地分配方案,方案报市保障中心备案后,组织实施分配。分配主要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过程要公开,公证机关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实施监督。分配结果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分配时未能获得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进入下一批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轮候分配。
第十条 获得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由于住房地点、环境、楼层、户型等原因,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但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入住时与市保障中心签订《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租房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年租金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租金由市保障中心按合同年限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应及时缴纳房屋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和改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腾退房屋时,保障对象对房屋的装修及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不予补偿。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核查制度,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1.日常检查。市保障中心、洮北区民政局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和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保障的对象每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的变动情况。在组织检查和申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等信息。
2.定期核查。市保障中心、洮北区民政局要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每年进行1次核查。核查结果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十六条 经过检查或核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保障中心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
1.出租、出借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2.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4.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5.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
6.违反合同约定的;
7.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市保障中心要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市保障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对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应责令其15日内退出住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退出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保障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相关信息,研究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市保障中心依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责令其退出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确定为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