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意见》;
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三、办事程序:窗口审核合格后发证。
四、申报材料
1.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污水管线闭水实验报告
3.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文件
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设计方案
5.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数据
6.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图纸
注: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294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