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件类型:即办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吉林省燃气管理办法》(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办事程序:窗口审核合格后发证。
四、申报材料
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说明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结时限:1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294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