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三、办事程序:窗口审核合格后发证。
四、申报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停止供气申请表
3.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停止供气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的方案。
注: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294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