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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发布时间:2020-10-30 10:35:00    来源:

  一、办件类型:即办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办事程序:窗口接件受理

  四、申报材料: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资料

  五、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436-32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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