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2.《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三、办事程序:窗口审核合格后发证。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概况书面申请;
2.管道燃气项目需提供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3.增设燃气经营网点申请(增设燃气经营网点的需提供)
注: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五、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3294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