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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城建档案查询与利用
发布时间:2020-11-04 13:15:00    来源:

  一、办件类型:即办件

  二、许可设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三、办事程序:1.查验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要求利用者填写《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见附件);3.检索、调档;4.利用者阅览、复制;5.要求利用者对档案利用效果进行登记或反馈。

  四、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和公民查阅本馆馆藏城建档案,除查验个人身份证之外,还应查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查档范围和利用目的,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利用:

  1、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所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持有建筑物所有权属证明。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律师利用与案件相关的城建档案,应出具当事人委托证明、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协查函、调查令等文件。

  3、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其它单位利用与本单位相关的城建档案,应出具与查询工程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4、查阅寄存在本馆的城建档案,应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5、查阅有密级的城建档案须经本馆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6、大批量利用或复印档案资料,须事先和本馆取得联系,经馆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档人员必须履行查阅登记手续,认真填写《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由工作人员进行检索调卷。

  (三)查档人员只能在工作人员指定的地点阅档,不得擅入库房,不准携带城建档案出馆。

  (四)查档人员不得损毁、丢弃、涂改、勾画、增删、折页、变造、盗窃城建档案。凡损坏、丢失城建档案者,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非同一单位的查阅人员之间,不得自行互相传阅城建档案内容。

  (六)查档人员如需复印、摘录、拍照城建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详细填写城建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七)查档完毕后,应告知本馆工作人员,并把城建档案当面交接清楚,不得缺损。

  (八)查档人员应自觉保持室内肃静、整洁、卫生,严格执行禁止吸烟的规定,要创造优雅的阅览环境。

  五、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查询不收费,需要档案复制件所产生的费用由利用者承担。

  七、联系电话:3294196、329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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