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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监督
发布时间:2020-11-04 13:20:00    来源:

  一、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设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项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 第四项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五项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三、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四、申请材料: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关于施工管理资料、检测试验资料齐全及无未整改质量问题的说明

      3.法人身份证明或代办人身份证明

      4.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意见书

      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质量验收方案

      9.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记录

  五、办结时限: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0436-3294196

  八、网上申报地址:http://zwfw.jl.gov.cn/jlszwfw/gcjsxm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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