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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备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13:24:00    来源:

  一、办件类型即办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办事程序:窗口接件受理

  四、申报材料:

      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证明材料;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五、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0436-32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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