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自然资联发〔2020〕3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精神,根据《白城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9〕11号)及《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吉自然资发〔2019〕1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白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白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
白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吉自然资发〔2019〕12号)及《白城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9〕11号)的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自行判断审批事项条件、标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告知承诺制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推进。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白城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为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与申请人约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等;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需要提交的证明事项,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不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履行现场踏查、评估论证、公示、听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1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内容涉及工程是否可以开工建设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交由相关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监督、处理。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负责检查提交资料合格与否。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应结合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一)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的;
(二)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申请人超过承诺期限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报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取消其“以告知承诺制申办行政审批”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享受的优惠政策。对情形严重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过程,承担审批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在办理其他审批或服务事项时,以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执行,市、区两级实行统一的审批告知承诺制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告知承诺书(吉林省参考文本)
2.告知承诺书(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参考文本)
附件1:告知承诺书(吉林省参考文本)
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审批事项:**********)
部门编号:
申请事项(项目具体名称):***************************************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告知
根据《白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要求,现将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参考)。
2.……
二、条件、标准
1.具有满足……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内划∨):
□是/ □否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年月日前或项目开工前补充提交:
□1.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复印件(新企业无资质的);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日内作出承诺。
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发放审批证件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不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审批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应结合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一)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的。
(二)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申请人超过承诺期限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审批部门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审批项目,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等要求;
(四)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或项目开工前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他:……………………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
附件2:告知承诺书(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参考文本)
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部门编号:
申请事项(项目具体名称):***************************************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审批部门告知
根据《白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要求,现将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二、条件、标准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三、申请材料
(一)在提交告知承诺书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内划∨):
□是/ □否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涉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
5、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仅指原建筑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需提供);
6、工程公示材料(公示板面及公示现场照片);
7、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违建处理书面结论、转办通知意见等;
8、方案涉及环保、安全、消防的提供评估报告和安全、环保、消防监管部门审查意见;涉及特殊区域的应当提供该区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或项目开工前补充提交:
□1.
□2.
□3.
□4.
□5.……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日内作出承诺。
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发放审批证件的相关情况应当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不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原则上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审批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应结合具体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一)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的。
(二)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申请人超过承诺期限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六、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审批部门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审批项目,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等要求;
(四)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或项目开工前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他:……………………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行政审批机关: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