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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书
发布时间:2019-04-01 13:47:00    来源:

  2019)白住建裁字第002

  申请人(拆迁人):吉林省冠龙彩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雅芳,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被拆迁人):白城市洮北区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岩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不服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65日作出的(2018)白住建裁字第0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8910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吉建复决(201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8)白住建裁字第0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经本局调查查明,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冠龙彩扩有限公司在海明东路40号地段建设冠龙大厦,白城市洮北区饮食服务公司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94.94平方米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27.20平方米砖平结构平房。在拆迁期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吉林省冠龙彩扩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局提出拆迁裁决申请。

  本局认为,依据《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饮食服务公司在拆迁中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综上所述,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位置为原址回迁,户型为门市,安置面积为130平方米,如安置的房屋超出或不足130平方米时,双方按入住时市场价结算。

  二、若回迁位置无可供安置房屋,由申请人按本拆迁裁决生效时相同地段门市房市场价对被申请人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委托评估机构及其对评估结果的确认,依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家费合计10000元;对承租人停产停业补偿费17600元(22人,每人800元);过渡期限在24个月内(自20009月至20029月)的补偿43970元(15元×122.14平方米×24个月),过度期限超过25个月(自200210月至20193月)补偿481232元(20元×122.14平方米×197个月);采暖补助费53985.88元(2元×122.14平方米×221个月);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白住建裁字第002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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