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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白办发[2016]6号)的规定中,序号115:“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序号116:“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管理权限,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监管。
特此通知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1日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86号